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