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