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