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