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至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 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