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