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