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承包形式;
承包期限;
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
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
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双方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承包形式;
承包期限;
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
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
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双方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