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