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实行承包后的贷款,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