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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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