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厂长应当定期向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