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