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二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年度结算或者租赁期满一次结算。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的工资收入,企业承租的收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二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年度结算或者租赁期满一次结算。 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的工资收入,企业承租的收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