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