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期限每届为三至五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