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健身条例(2013年)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条例(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