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