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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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