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特别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第八条 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地区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