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根据具体情况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实地查验工程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核查小组应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