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