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