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