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五章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