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