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2年) (一)

(一) 采价点的确定及更换

本报告制度规定一种粮食在各定点(县)市只设一个采价点,因此,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能反映当地的价格水平。采价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和提高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如遇采价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采价点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并将所选采价点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