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2年) 二、
二、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采价单位(点)和报送办法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指定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收购价格具体监测报告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四《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地区名单》。
采价单位(点)为承担价格监测任务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个),大型用粮企业(1个)和当地大型集贸市场(1个)。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36个大中城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直接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其它定点市、县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
粮食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