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02年) 四、

四、 采价日期及报告日期

本报告制度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采集价格。如遇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