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