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 3.

3. 开展生态文明水平评估

研究制定生态文明水平评估办法,逐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级生态文明水平评估,动态反映一定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的生态文明水平。在全国统一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推动各省(区、市)深化、细化地方生态文明水平评估方法与标准,建立自上而下、一级评一级的生态文明评估格局,促进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