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 (二)
(二) 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问题。同时,要坚持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长期发挥作用。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近远期、城乡间的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抓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建设、管理、评估等重点问题。
统一监管,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法规标准、保障投入、提高能力,加强重要领域与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监管。建立健全政策和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