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3年) (三)

(三) 开展示范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发展条件好、带动作用大的园区,作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加以扶持推广,具体由各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评定。在此基础上,开展国家级物流园区示范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定工作。对于列入国家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有关部门可给予土地、资金等政策扶持。国家级物流园区示范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