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 31.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 31. 31. 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的限制。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六、 关联企业破产 30.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