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15.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15. 15. 一方当事人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进行审查认定,但该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仅以该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未经人民法院承认为由主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四、 目录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