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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3. 71. 海商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适用的船舶应当为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海船,不适用于内河船舶。海船的认定应当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航行能力和准予航行航区予以确认,内河船舶的船舶性质及其准予航行航区不因船舶实际航行区域而改变。
  4. 十二、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十二、

71. 海商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适用的船舶应当为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海船,不适用于内河船舶。海船的认定应当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航行能力和准予航行航区予以确认,内河船舶的船舶性质及其准予航行航区不因船舶实际航行区域而改变。

十二、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71. 目录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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