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64.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64. 6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之日起计算,即从该航次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起算。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63. 目录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