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62.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62. 62. 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赔偿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为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运人抗辩货物并未被交付的,应当举证证明货物仍然在其控制之下。 61. 目录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