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51.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51. 51. 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记载的托运人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的人不一致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记载对于承托双方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准确认定托运人;有证据证明订舱人系接受他人委托并以他人名义或者为他人订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1点的规定,认定该“他人”为托运人。 (一) 目录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