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 1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 11. 11.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