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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 10.

10.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四)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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