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第十条 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