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