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