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