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