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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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