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