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