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逐级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民委。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场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场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场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场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审核后向国家民委推荐。